6月26日,毕节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谢明富到毕节市人民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就《安全生产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在线解读,并回答网民关心的问题。
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主持人:今年六月是全国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和市安委会对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作出一系列的安排部署,活动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其中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今天,我们请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就《安全生产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在线解读,其目的就是让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依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首先请谢局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什么历史变迁?
谢明富:谢明富作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主持人:如何理解安全生产的方针?
谢明富: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中增加了“综合治理”,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即: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不是只抓好发生事故后的组织抢救、事故调查、责任追究,而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依据。“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主持人:《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谢明富:《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重点要从三个方面来区分把握:
一是安全类别的法律适用。安全是个大系统,大概念,包括国防安全、政治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等等。这些安全之间的性质不同,管理的制度、方法、手段也不完全相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安全生产法》只适用安全生产,国防安全、政治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其他方面的安全不在《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内。
二是安全事项的法律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治安问题等,不在调整的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三是行业领域的法律适用。《安全生产法》调整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在安全问题都适用《安全生产法》,所以《安全生产法》还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共性,又有明显的特点和差异性。如,消防安全涉及社会各类单位和个人,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预防和扑救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救援也有明显不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都属于流动过程中的安全,其中既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又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不能完全适应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同时,这些领域的安全管理都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明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符合实际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法》法律适用的规定不是适用“除外”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安全生产法》在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等领域的适用,只是明确相关法律法、行政法规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具有共性的制度措施。
主持人:《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有哪些部门?
谢明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这一规定,《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大执法主体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主持人:《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谢明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法定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只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条款共有32条,可归纳为18项责任内容和8大主体责任。
主持人:请给大家介绍一下18项责任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谢明富:18项责任内容主要是指: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主持人:8大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谢明富:1.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5.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6.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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