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公安局
关于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限期办理进城落户的
通告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60号)的要求,年8月2日,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清理督促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进城落户的通知》,要求户口登记仍在其原籍地农村,且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在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及时办理户籍迁移,将其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部分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尚未按照要求办理。请户口登记仍在农村,且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在年11月20日前,主动将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户口迁移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方式一:投靠配偶。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持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原件)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方式二:购房入户。本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商品房归属管辖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方式三:迁入工作所在地集体户。持工作单位开具的在编工作人员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对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的,我局将统一迁移至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公共户口。
特此通告
旺苍县公安局
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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