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一银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改建该行职工宿舍楼。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施工队队长张某与王晓平订立分包合同书,约定将木工劳务分包给王晓平,建筑公司也在合同书中加盖了公章。
王晓平在二楼施工过程中,因脚下踏脚的架板突然断裂,从二楼摔下受伤,花去医疗费余元。
伤愈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晓平已构成八级伤残。王晓平向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建筑工程公司以王晓平没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是和施工队队长张某订立的分包合同,赔偿也应由张某承担,况且张某与王晓平的分包合同有“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约定,拒绝承担法律后果。协商未果,王晓平以建筑工程公司和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法律责任。旺苍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旺苍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王晓平医疗费、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16万余元;并终止原告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巧儿说法:“伤亡由本人负责”、“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常见于建筑行业。很多用工单位经常利用自己在务工领域的优势地位、农民工求职时的急迫心情,签订一些不利于农民工的条款,但是签订了这些条款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合同的条款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论当事人是否是自愿与雇主约定“伤亡由本人负责”、“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都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都是无效的,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王晓平与张某订立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张某代表建筑工程公司对原告王晓平实行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张某是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其与王晓平订立合同的行为代表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建筑工程公司与王晓平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因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在施工中由于建筑工程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以至张晓平在工作中受伤,建筑工程公司并不能根据这一条款规避对王晓平负有的保护责任。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有争议的,我们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在经过确认无效之后,我们既可直接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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