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兵黎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四川省

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兵,男,生于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旺苍县。

年9月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24日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男,生于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初中文化,旺苍县某好房地产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住旺苍县。

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24日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兵、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兵及其辩护人孙锐、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7月14日,被告人孙某兵将自己就职的旺苍县某居地产公司的“某讯房屋管理系统”账号及登录密码以元的价格出售给旺苍县某好房地产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被告人黎某,“某讯房屋管理系统”中有套房源信息,每套房源信息包括房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屋的楼层或者门牌号、户型、建筑照片、房屋的照片及销售定价等信息,后经被告人黎某及其员工段某、李某等人进行核实,共有61条房源信息中的房主信息、房屋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能够一一对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兵、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获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兵、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兵、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李某、段某通讯记录清单、证人何某、王某、段某、李某,朱某林的证言、被告人黎某、孙某兵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前科查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孙某兵、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孙某兵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兵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孙某兵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其免处罚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

同时查明,案发后,侦察机关从被告人黎某处扣押了用于作案的OPPOA92S手机一部,联想新梦圆F黑色电脑一台,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一台。

从被告人孙某兵扣押赃款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出售他人财产信息,并获取了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黎某采取非法购买手段获取公民财产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犯罪所得应予以收缴。

被告人孙某兵的辩护人提出鉴于被告人孙某兵家庭实际情况,应对其免处罚金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兵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被告人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三、对被告人孙某兵犯罪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四、对被告人黎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OPPOA92S手机一部,联想新梦圆F黑色电脑一台,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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