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身份证申领(二代证)1、凡年满16周岁的公民,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交验居民户口簿或过期身份证。
4、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请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5、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6、申请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必须是本人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政务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民。二、临时身份证的申领(二代证)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即在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2F关于切实做好年度天然水域禁渔工作的通知为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切实做好年度禁渔工作,促进全县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省农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川农业函〔〕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年度我县天然水域禁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范围
青川县境内天然水域,包括清江河、乔庄河干流及支流,白龙湖及其支流。
二、禁渔时间
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禁渔内容
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方式在天然河道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活动;禁止在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扎巢取卵、挖砂采石;禁止销售和收购野生河鱼。
四、组织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各乡镇务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资源的管护,进一步增强对禁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成立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人员,加强辖区内禁渔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支持和配合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全面、详实、周密的禁渔实施方案,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二)广泛动员,深入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宣传开展禁渔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禁渔工作氛围。
(三)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组织分工,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大巡查力度,维护好禁渔秩序。各乡镇要积极落实辖区内江河资源属地管理责任体制,组织人员昼夜巡逻,签订管理责任书并报县农业局备案;竹园、青溪、沙州要设立检查点,严格查处野生鱼类的出入境活动;白龙湖库区乡镇要组织沿河村社干部群众参与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浅水区、尾水区的管理,要求辖区内所有渔船全部上岸,网具归仓,严禁自用船、营运船等无证捕捞;县公安、食品药品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加强对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餐馆、饭店、渔港、码头等水产品经销场所的检查,禁止销售天然野生鱼类;县渔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县天然水域开展巡逻检查,确保禁渔检查正常、有序、高效进行。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2月24日
3F青川县农业局
青川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川府办函()47号)精神和青川县农业局《关于上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通知》(青农业函()9号)要求,为确保群众利益,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现将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资金通知如下。一、面积和资金核实情况
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面积为.95亩(详见附件)。
2、补助标准:每亩补贴64.15元,总计补贴金额.49元。
二、资料报送要求
各乡镇把该补贴资金列入到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农资综合补贴”科目中,务必在6月24日前将“年青川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信息花名册”(附件2),装订成册后连同电子档报送至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纸质版财政局1份、农业局2份).三、资金拨付和兑现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农业局提供的农户信息,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在6月30日前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现到享受补贴的农户。
4F广元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负责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登记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工商、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完善全市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市级部门、县区之间人口信息的共享。
第七条申报居住登记是来广元人员的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用工单位、来广元人员、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申报、登记个人信息,并准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房,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公共住房等。
(三)连续就读。在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四)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
第九条申请人申领居住证,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申领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居住证由县区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广元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广元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参加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提供义务教育;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试或者评定,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具有三年完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持本人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和按规定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八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居住证的式样、规格、材质等,按省公安厅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5F广元市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保险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扩大农村扶贫小额人身保险范围,根据《广元市财政金融和社会扶贫专项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继续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同时,在全市推广扶贫小额人身保险,确保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如期脱贫,同步实现小康。
二、基本原则
广元市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体,县区推动,精准对接。至年底前将农村扶贫小额人身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基数,脱贫不脱政策,数量不递减,覆盖全部贫困人口,直至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三、组织机构
成立广元市扶贫小额人身保险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扶贫、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负责日常工
作。
四、保费标准和来源
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保费元/年户,贫困户自交保费20%(即20元/年户),财政补贴80%(即80元/年户)。其中: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由县财政承担全部保费补贴,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费补贴由各区财政先行审核支付,市财政按实际支付的保费补贴给予30%的财力补助。
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农村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比例自行确定。
五、承保机构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小额保险合作协议》《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扶贫小额保险合作协议》和《广元市人民政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广元市扶贫小额人身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
六、承保方案
(一)被保险人:被县区扶贫移民局认定为精准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
(二)每一贫困户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每户元;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每户元;
疾病身故:每户元(60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每人不超过元)。
(贫困户中每人的保险金额=每一贫困户保险金额÷该贫困户家庭人数。)
七、工作流程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区支公司配合县区扶贫移民局将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造册、录入《扶贫小额人身保险投保清单》电子表中;
(二)县区扶贫移民局通知乡镇协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投保手续;
(三)县区扶贫移民局会同财政局将财政补助资金汇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区支公司收到《扶贫小额人身保险投保单》、《扶贫小额人身保险投保清单》电子表和保费后,出具保险合同。
八、服务措施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在全市县区主要乡镇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快速处理各类赔案;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区支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柜面为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客户0元以下的赔案提供“立等可取”的快捷服务;
(三)对于万元以上赔款,采取理赔现场会的形式送赔款到受益人手中。
6F新生婴儿上户一、新生婴儿上户(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条件:按照户口管理相关规定:小孩出生后,只能随父或随母上。(夫妻双方均是军人的除外)
1、父或母书面申请入户申请,申请必须写明出生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姓名。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血型。
6、派出所领导或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区户籍,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入户的。
1、户籍在我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应写明婴儿的出生地、出生时间、性别及婴儿姓名,以及未取得国外国籍。
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需到计生部门补办的《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7、婴儿血型。
8、派出所领导或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三)计划外出生婴儿入户
条件:计划外新生婴儿(含已婚无计划生育子女、非婚子女)入户。
1、监护人书面申请,除写明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及姓名外,非婚生子女还应该注明随其上户的原因。
2、《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亲子关系证明或DNA亲子关系鉴定)(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无计划生育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子女入户提供,申报时如要求监护人填全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信息必须要齐全)(原件和复印件);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6、如不能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户籍窗口部门必须书面告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时间是15个工作日,以计划生育部门收到告知书之日开始算起;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的,从书面告知之日起计算,调查期限为30日。
7F特困人员供养申报指南一、特困人员供养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村(居)“两委”入户调查——村(居)民代表评议(20个工作日内)——镇政府审核(公示7天)——县民政局审批。
二、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所需资料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调查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对城乡特困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表;
(三)个人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签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城乡特困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村或社区签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城乡特困供养待遇申请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孤残的必须同时附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二级以上)医院出示的病例证明;
(七)分散供养的需上报申请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八)青川县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8)。
三、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办理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需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完成城乡低保业务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工作;县民政局需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完成城乡低保业务的审批、发放工作。
8F特困人员供养申报指南一、全面两孩政策界限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二、再生育政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三、办理流程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登记(在现居住地办理的须同时出示居住证),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北京权威白癜风专家卡力孜然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