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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丛》01年第期持续征稿中

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评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董新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河北法学》00年第8期

摘要:韩国于00年3月颁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是一部典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许多规定史无前例。该法采取实用主义方法定义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予以分类,坚持功能性规制理念对金融商品进行重新分类,扩大了金融消费者要约撤回权的适用范围,新增违法合同撤销权,明确了违反说明义务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体系性强化了金融商品销售机构应遵循六大销售规则,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权和限制违法交易的命令权等。我国在制定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时,应坚持适度的倾斜性保护理念,借鉴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合理制度,修正其过于激进的制度。

关键词: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消费者;功能性规划;要约撤回权;违法合同解除权

历经八年多的曲折立法,韩国国会终于在00年3月5日正式通过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以下简称《金融消费者法》),并由韩国政府于00年3月4日正式颁布[1]。该法是继我国台湾地区于年6月9日制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后,全世界第二部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命名的法律,其制定可追溯到李明博政府时期的年7月,彼时韩国政府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草案,成为本次《金融消费者法》条文的主要内容。《金融消费者法》旨在为金融消费者伸张权利,加强对金融机构等金融商品销售业者营业行为的规制,以期成为提高国民对金融机构信赖度的转折点。《金融消费者法》是对包括政府法律草案在内的11个法律草案[]进行整合,经过执政党、在野党议员深入讨论,并在最终合议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的。韩国金融委员会将《金融消费者法》的颁布比喻为“是为了扶正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倾斜的运动场,而经过多年努力所结出的果实。”迄今为止,从立法理念、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分类、金融商品的再分类、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金融销售业者应遵循的营业行为规制制度以及监管处罚等规定来看,《金融消费者法》吸取了其他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精髓,并做出了重大创新,堪称前所未有的、最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体现了“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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