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广元市旺苍县私家车驾驶员苟某因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后,该支队1月14日又对其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苟某也成为广元市年终生禁驾第一人。
资料图据ICphoto
年12月1日20时许,苟某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市场火锅店饮酒后,驾驶川H××号牌小型轿车从火锅店门口出发,沿G国道往尚武镇方向行驶,行至G国道63KM+M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老火车站处时,因未注意观察、操作不当,驾驶车辆驶出道路右侧边线,撞上在道路边线外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
事发后,苟某未停车查看,而是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在行驶至尚武镇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又撞上路边停放的大货车尾部,再次发生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驾驶员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随后,苟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年11月27日,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年1月14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规定,决定给予苟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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