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广元印发《广元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
广元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蓝天保卫战要求,根据《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防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全面加强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减排,推进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强化新增污染物控制,严格固定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年,全面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全市VOCs排放总量下降7.3%,重点工程减排VOCs达到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监管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年底前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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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等量替代或倍量削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区,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的,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达标县区实行1倍削减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季和秋冬季,分别针对环境空气中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变化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依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冬季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调控。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全过程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法依规设置排放口,建立台账,记录VOCs产生、收集、处理、排放等情况。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VOCs达标排放。重点对我市现有的油气勘探、油气开采、油气集输、天然气净化、天然气加工等行业开展达标排放改造,确保稳定达标。年,全市石化生产行业VOCs排放量比年减少40%以上。
对需要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企业,建立健全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等化工行业VOCs整治力度,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达标排放。兼顾解决恶臭、有毒有害等民生环境问题。到年,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比年减少30%以上。
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实施原料替代。农药行业加快水相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推广。医药行业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现代煤化工行业、连续密闭生产的化工企业全面实施LDAR,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通过采取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提高涂着效率、深化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控制,达标排放。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力争年底前完成工业涂装VOCs治理。到年,全市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年减少20%以上。
(1)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代替人工喷涂;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吸附燃烧等末端治理措施。到年,汽车制造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5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到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到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有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到年,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综合去除率达5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采用水性涂料。积极采用机器人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吸附燃烧等方式进行处理。到年,工程机械制造涂装行业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使用空气喷涂。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进入车间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到年,钢结构制造企业综合去除率达3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备,实现达标排放。到年,卷材制造企业综合去除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到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车间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年底前,力争完成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到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比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年底前,低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油墨、胶黏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油墨行业重点研发低(无)VOCs的水性油墨、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采取回收、吸附燃烧等末端治理措施净化处理废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制鞋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承接成都制鞋产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粘合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相关要求。帮面加工推广采用热熔胶型主跟包头、定型布等材料;帮底粘合工序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研发应用粉末胶粘剂;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使用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采取密闭、半密闭等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配套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
6.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其他工业行业VOCs治理,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总量减排目标。电子信息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VOCs排放控制,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合成革行业重点推进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树脂和无溶剂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装备,采用全密闭生产工艺,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化纤行业重点推进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等企业的VOCs排放控制,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提高溶剂回用率,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综合整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治理。
1.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汽车准入标准,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提高三元催化转化效率;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继续强化老旧车淘汰相关工作。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和文明驾车习惯。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逐步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显著降低蒸发排放,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香烃含量和夏季蒸气压。加强管理,定期开展对新车生产一致性、在用车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环保监管,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要求,加快引入道路遥感等简易快速识别技术。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企业加强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
(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载工具(液体危化品槽车、火车和轮船)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
(四)有序开展城市生活源和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以秸秆禁烧为重点减少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黏剂。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
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开展干洗行业VOCs治理。干洗经营单位应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年底,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加强城市餐饮企业规划选址和烟道建设工作,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整治,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
5.积极推进农业源VOCs排放防治。积极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大力推广秸秆粉粹还田、腐熟还田技术和秸秆养畜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施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全面推进秸秆和田间杂草的禁烧工作,及时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其他生活源VOCs排放防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禁烧落叶、垃圾和高污染燃料的管理,加强城市建成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放、腌腊制品熏制和露天烧烤管理,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各类燃烧导致的VOCs排放。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各县区政府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力争市主城区建设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污染排污单位名录,年底前,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检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自动触发式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年6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核发。到年底前,对电子、汽车制造、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实施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定期公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加强统计与调查。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和各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情况,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实施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南要求,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加强日常督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监测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测证据,加大测管协同力度。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鼓励推行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监管服务,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治理情况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实施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完善经济政策。加大VOCs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治理项目纳入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焦化、木质家具、汽修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VOCs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推动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对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调度汽修行业VOCs整治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推进城市餐饮油烟整治工作。
(二)压紧压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分解细化减排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间,强化部门协作,全面推进本方案实施。年8月15日前,将任务清单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三)强化科技支撑。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加强VOCs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推广,推进产学研合作,搭建技术应用对接平台。
(四)加强调度考核。每季度首月15日前调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将各县区实施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对VOCs治理进展缓慢、空气质量改善不力的,依法依规采取通报、约谈、限批、问责等措施。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
广元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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