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院收住重症患者,因护理人员照顾不周,致使患者取掉“留置针头”失血休克死亡,谁为患者买单?经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与院方多次协商,据理力争,最终,院方向死者家属赔偿各种物质和精神损失元。
住院患者:三日后,医院公共卫生间内今年2月23日,旺苍县东河镇一村民周某某,因慢性肾功能不医院肾病内科作血透析。住院期间,周医院护理。
3月1日春季开学,周某某的配偶要回旺苍给小孩子报名,于是,周某某的配偶便向该院内科护士站的护士讲明她要回旺苍给小娃娃报名,医院照顾周某某,要求护士对周某某多留心一下。下午5时,周某某的配偶回到了旺苍。
3月2日9时,医院医务人员寻房时,发现周某某不在病房,院方立即打电话给周某某的配偶,询问周某某是否也回了旺苍?周某某的配偶告诉院方,自从她回旺苍后就没有听到丈夫的声音。此时,院方觉得不妙,周某某有可能会出事,立即动员全院的保安首先在院内寻找。
上午9时,保安在周某某同楼发现一个公共卫生间反锁,立即打开卫生间,见周某某倒于便池旁,便池内有大量血液流入便池。此时,周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的配偶就周某某医院给说法:其理由是,周某某所患之病不是必然会发生死亡的疾病。周某某之死,是院方对患者护理不周,导致其死亡的,医院应负赔偿责任;
而院方则认为,在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活动中没有过错。患者进行“血透析”治疗,采用留置针头的方式治疗,一是符合科学技术要求,二则还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医院无过错,故此,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有偿服务的服务者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院方不同意给死者家属赔偿的情况下,周某某的配偶寻求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该所指派有处理医患纠纷经验的何恩乾律师前往医院,与医院进行磋商。
何恩乾律师在协调之前,查看了该院的病历资料,并结合临床医学,法医学及侵权行为法的相关理论,迅疾书写了一份《关于患者周某某住院发生死亡处理的律师意见书》,医院。
何恩乾律师认为:
一、院方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确保患者安全。
年2月23日,周某某入医院就医,向医院交纳了入院费用,并办理了入院手续,故此,医院与周某某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是提供服务的服务者,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周某某进行治疗,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并确保患者就医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从院方病历记载,周某某为危重病人,护理常规“一级护理”。
根据危重病人护理的要求,院方应安排专业护理人员二人,并在两小时内在病房巡查一次,并作好寻房记录,确保患者的起居、饮食安全。2月28日,患者的配偶因小孩开学,需回家给娃娃报名,在向院护士讲明了情况,医院医院,医院对患者的管护除了要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外,还要对患者尽高度的注意义务。
在患者的配偶离开的当天晚上9:21分时,从院方的监控就可以看出周某某就已经进入了“公共卫生间”,在3月2日上午9:02分,院方才发现周某某在公厕内死亡。周某某为“一级护理”的危重病人,护士应在每二小时到病房内巡查患者一次,而院方却在40小时后才发现周某某死亡,这40多小时,按常规院方的护士在此期间就应该对患者巡查20多次。如果,院方的护士按常规寻房,即使患者有轻生的发生,患者的生命有可能也可以避免。
故此,患者发生死亡与院方工作人员的失职不作为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院方应对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负替代的过错责任。
二、院方“公厕”设施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对其物件的管护上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该院的“公厕”没有发挥“公厕”的作用,实质上是一个公共安全死角。从院方的监控显示,从2月28日到3月2日早上9时前,该公厕都没有人进入过,没有人清洁过该厕所,说明该厕所是很少有人使用,实质上该“公厕”就是一个安全“死角”。患者周某某利用这一死角,在所谓的“公厕”内,拨开“留置针头”的卡扣轻生,是患者的自身行为与院方物件管理的过失行为向结合,导致患者发生死亡,故此,院方在物件设施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诉,律师认为,院方作为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公共服务,应当高度注意到每个患者就诊时的个体差异,避免患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周某某的死亡与院方护士的失职行为和院方对物件管理的过错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此,院方应对周某某在住院期间发生死亡的事实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本律师承诺将指导患者家属理性维权,共同维护院方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希望院方积极与患者家属进行医患沟通,给死者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
医患双方:医院同意赔偿患者家属元
院方在收到本律师所写的《关于患者周某某住院发生死亡处理的律师意见书》后,积极面对这一医疗纠纷,经与律师及双方在场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院方向周某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元,并约定给付期限。
(作者: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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