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医保
我市调整完善七部分医保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统一执行缴费年限制度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发出《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医保缴费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医保缴费年限制度、利息滞纳金收取等七部分的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知》明确,从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和“单建统筹”缴费单位人员)统一执行我市缴费年限制度,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按“单建统筹”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单位参保缴费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工资计,每年标准调整前已办理退休且清算了费用的人员不再补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上年全省全口径工资计。参保单位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再收取利息;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利息和滞纳金均不再收取。
《通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由缴费当月后延2个月。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从审核备案之日起享受待遇,3年待遇期满未重新认定的,待遇期顺延至脱贫攻坚考核验收结束。
据悉,我市此次进行医保政策调整和完善,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改革,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群众负担,增强民生福祉。
编辑:李林
审定:詹宏阳
来源:利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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