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9万余元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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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己担任村组长的便利,将未入公帐的公款存进自己账户。任期结束后,不办理资金交接,直接将公款挪用。

近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公款不入账悄悄挪用

年1月至年3月,吴某(59岁,旺苍人)在担任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7组组长期间,由于未办理公共账户,灯塔村7组的收支皆通过吴某个人账户进行。经核实,在吴某任期内,灯塔村7组共收入万余元,支出万余元,品迭后剩39万余元。吴某在任期到期后,未办理余款交接,并将该款项继续归个人使用。年10月8日,吴某将其中的39万元退还给嘉川镇人民政府。

今年3月18日,吴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年

近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7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39万元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系坦白,并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吴某返还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七组39万余元。

目前,判决已生效。

徐进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转自:广元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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