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何为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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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财政厅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连续出现多例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并依法予以追责。

基本案情

《旺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旺财罚〔〕1号)查明江苏牧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旺苍县职业中学男生公寓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无合法事由放弃成交项目,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处罚情况: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

《江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财罚〔〕3号)查明绵阳巴蓬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江油市审计局《便携式电脑》采购项目网上竞价活动,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经江油市审计局多次电话催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处罚情况:处以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财罚〔〕2号)查明绵阳安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参加“青川县竹园特色产业种植示范基地项目玫瑰花园采购玫瑰花苗”的谈判报价,并被确定为项目成交人。采购人竹园镇人民政府多次催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绵阳安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致函采购人,以苗木基地被暴雨冲刷淹没为由声明放弃中标。经查成交人是苗木基地,基地里并无玫瑰花苗。谎称广西某人提供玫瑰花苗一事也子虚乌有,属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情形。行政处罚情况: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题延伸

何为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何为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结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以及民法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人要求不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签订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提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要求,如强制性分包给第三人、降低投标报价、缩短工期等。

3.采购人超出法定期限拒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4.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5.合同签订时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瘟疫、战争、暴乱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例如:

北青报记者报道年12月28日“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网上竞价公告”,公告规定竞标起标价元,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在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中标(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优先者中标)。

年1月11日,网上结果公告显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成为成交供应商。

1月15日,中标的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向招标公司提交说明函称,因律协等相关原因,项目中标价低于市场行情,要求放弃本项目的中标资格,请招标公司按招标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月22日,招标方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发布补充公告称,网上竞价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本次网上竞价程序终止,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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