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

通告

旺府通〔〕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县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发布之日起至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米区域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时间内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法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违规野外用火、随意扔丢烟头、野炊、生火取暖、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燃放孔明灯等。

(三)严禁在林区烧灰积肥、烧木炭、烧地炼山、烧秸秆、烧田边地脚等。

(四)严禁烧火驱蜂驱兽以及使用枪械和铺设电网狩猎等。

(五)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应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禁火区域,应有监护人陪同监管,监护人要履行好有效监督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职责;铁路、公路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燃气管道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严格履行好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立即向旺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旺苍县森林防火报警-,-4。

八、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旺苍县人民政府年4月3日

END

来源:旺苍县人民政府

责编:唐霓

编审:易新林

监审:杨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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