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锐评防野猪误杀斑羚被判刑,保护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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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徐汉雄

为守护地里的庄稼,四川广元市旺苍县村民刘某,养了3条猎狗用于驱赶野猪。猎狗却咬死了多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刘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费20万元。(据11月22日红星新闻)

今年11月22日,刘某称,2万元罚款已经交了,20万元生态资源损失费也已交了一部分。为了保护庄稼,还得继续驱赶野猪,只是不再养狗了,而是在庄稼地里搭棚子,晚上点燃火堆,甚至放鞭炮驱赶。

每次这样的案例总会引发“罪罚相当”的探讨,就是涉事者该不该被判刑,所受到的处罚是否过重。诸如为保护瓜果设网捕鸟,犯非法狩猎罪;在山上采挖3株“野草”,构成了刑事犯罪;大学生将鸟窝里的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售卖,被判刑并处罚款。有网友觉得,这些事小题大做了,即便有违法之处,批评教育一番即可,动不动将人判刑,简直是人不如“草”,人不如“鸟”。

每起案例的判决,在法律条款的适用上,应该自有其考量,该从轻还是从重,会考虑到具体情形,诸如是否主观上无故意,违法的情节与后果是否严重。具体到这起“误杀”斑羚案例来说,旺苍县法院认为,刘某明知生活的区域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应当预见到相关行为的后果,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系间接故意。同时认为刘某并不是积极主动去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为防止庄稼遭野生动物破坏,缺乏法律知识,主观恶性不大,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也许每次这样的案例,都是一次普法教育,也提醒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区域,做好普法工作的重要,当防止“误采”“误捕”于未然,将相关法律的知晓工作做在前面,以避免事后追究引起的争议。

野生动物需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样要得到维护。当“野猪成灾”已成一些地方的普遍问题时,如何控制野猪的危害,确实该提上日程了,不能总是让农民有苦说不出,对野猪打不得,又防不住,眼睁睁看着农作物受损。好在这个问题已经引起重视,今年7月,四川省林草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野猪致害防控试点的通知。不久前,通江计划捕杀野猪头一事,还上了网络热搜,引来各方对野猪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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