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旺苍河内投剧毒毒死近斤鱼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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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两级法院依法审理

案发

1月16日,赵某弟出资元人民币后,赵某奎到高阳镇上的农资经营店购买8瓶“灭扫利”(每瓶80ml,甲氰菊酯浓度为20%)。1月19日早晨6时许,赵某奎、赵某弟二人携带农药及渔网到旺苍县高阳镇檬子村村委会对面的东河韩家营河段,将购买的8瓶“灭扫利”投放河中,投放后的8个空塑料瓶扔在附近涵洞里。至上午11时左右,河段周边群众发现大量鱼类死亡,遂案发。事发河面漂浮出大量死鱼,起捞的死鱼过称后共计斤(品种有:鲤鱼、鲫鱼、鲶鱼,其中鲤鱼占比98%,鲫鱼、鲶鱼占比2%)。

审理

刑事部分

旺苍县检察院于8月3日向旺苍县法院提起公诉。旺苍法院受理后,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奎、赵某弟二人违反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赵某奎、赵某弟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当庭判决被告人赵某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赵某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民事公益诉讼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5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与被告赵某奎、赵某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由市法院环资庭庭长赵冬梅担任审判长,于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旺苍东河韩家营河段属四川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是旺苍县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地,该河段属于全年禁渔区域。赵某奎、赵某弟二人为捕鱼获利,在该河段投放“灭扫利”进行非法捕鱼,导致河段内斤河鱼死亡,其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损害保护区水生生态环境,还对当地百姓饮用水安全造成一定隐患,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市检察院委托旺苍县农业局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证实二被告人非法捕鱼行为造成损失.00元,并制定了修复方案。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奎、赵某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书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所需费用由赵某奎、赵某弟承担;被告赵某奎、赵某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生态系统修复费用.00元。

2万尾鱼苗定居东河

8月26日上午,赵某奎、赵某弟在广元市法院、市检察院、旺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价值元的2万尾鱼苗放流至增殖放流基地附近水域。这是法检两院共建增殖放流基地以来,首次共同引导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来修复自己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们建立增殖放流基地,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既让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到增殖放流,更加直观、深入地使其了解到自己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同时唤醒更多的老百姓,脱贫一定要在法治范围内进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碧水蓝天、美好家园。”市法院环资庭庭长赵冬梅说。这次增殖放流活动,标志着广元市法院与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成立的全市首个增殖放流基地正式启用。这个基地的建立,强化了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强化了对破坏渔业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了对水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力度。在阳光渗透的水里,两万尾小鱼儿愉快地摇晃尾巴,转眼便游到了东河更深的怀抱里。在司法的有力护航下,这里水依然清澈,山仍然静好,一如岁月。

来源:广元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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