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群众: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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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流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基数,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可向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在税务部门选择缴费基数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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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元/月。
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5%—%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详细缴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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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渠道
参保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四川省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